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煤炭清洁炼化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21 19:24:18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6)新2223民初350号 |
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经营场所:哈密市宝丰市场3栋14号。 经营者:郭黎辉,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煤炭清洁炼化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伊吾县淖毛湖镇广汇厂区。 负责人:张学纯。 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煤炭清洁炼化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惠佳木业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