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尚清与伊吾快通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06 16:59:40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45号 |
申请执行人:孙尚清,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伊吾县。 被执行人:伊吾快通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汤勇,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尚清与被执行人伊吾快通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孙尚清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