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06 16:37:14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32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韩士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十三师。 法定代表人:刘新丽,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新疆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垦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