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武玉与梁鹏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06 16:35:40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31号 |
申请执行人:郝武玉,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淖毛湖镇。 被执行人:梁鹏博,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住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武玉与被执行人梁鹏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郝武玉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