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莜莜贸易有限公司与伊吾鲁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06 16:34:00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25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莜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吾鲁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梁志晶,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莜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吾鲁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吾鲁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付200000元,剩余案款308398元,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上海莜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