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惠与赵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2-06 16:29:52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19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吴新惠,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密市。 被执行人:赵晏海,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住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惠与被执行人赵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吴新惠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