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玉德于被执行人王桂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12-11 13:08:57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22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杜玉德,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王桂森,男,汉族,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哈密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桂森无财产可供执行。杜玉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丽·亚合浦

                    二 O 一 六 年 十一 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尔丹·依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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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