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路生与被执行人马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12-11 13:07:54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22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李路生,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志荣,男,回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路生与被执行人马志荣已履行了18330元,剩余案款31670元与申请执行人李路生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路生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丽·亚合浦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麦尔丹·依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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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