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文飞故意伤害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6-12-11 11:52:47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6)新2223刑初20号 |
公诉机关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址:陕西省岐山县,现住新疆伊吾县。2016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3日被伊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山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孙某因债务纠纷在淖毛湖镇“昌吉二六宫丸子汤”餐厅内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孙某的右颈背部、右前胸壁、右眉弓处,被害人孙某用餐厅内玻璃烟灰缸砸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量刑。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时一时冲动犯错,今后一定改正不再犯。我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4时许,张某等人进餐厅吃饭遇到孙某。张某在向孙某催款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殴,互殴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扎向孙某背部、胸部,孙某用玻璃烟灰缸击打张某。餐厅老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后将二人制伏。经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对二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意见分别为:孙某肢体损伤致皮肤及皮下软组织多处裂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张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向孙某赔偿21000元(其中5000元已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伊吾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报案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没有自首情节。 2、加盖有岐山县公安局青化派出所公章的人员详细信息。证实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01年至2002年期间,张某与他人犯盗窃、抢劫被处拘役5个月。 3、物证,折叠刀一把,玻璃烟灰缸一个。证实被告人、被害人互殴中张某使用的刀具,被害人孙某使用的烟灰缸。 4、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别证实互殴造成被告人张某轻微伤,被害人孙某轻伤二级。 5、证人张某、姚某、何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14时许,在餐厅内目睹张某与孙某争吵、互殴,后被民警制止的情况。 6、被害人陈述。当天中午我和朋友在二六工丸子汤饭馆内吃饭,张某进来了,就问我钱什么时间还,我说过几天,他不愿意。我往外走,张某不让我走,还拿出刀子,我们两个抱在一起摔倒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额头的伤是前几天被别人用啤酒瓶打伤的。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反映了被告人指认打架地点及餐厅的室内情况。 8、视听资料(光盘)1张。反映案发时派出所民警拍摄的两人受伤情况照片。 9、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庭审组织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证实的主要内容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有:谅解书1份,被告人张某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后,由孙某出具。 公诉人对谅解书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中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前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认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烟灰缸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张海鹏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热比古丽·衣沙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