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忠与被执行人庞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12-07 11:54:28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53号 |
申请执行人:张玉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庞兴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址: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忠与被执行人庞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庞兴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忠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