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与被执行人张欣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12-07 11:53:15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2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欣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与被执行人张欣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玉素甫•沙力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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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