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与被执行人张欣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12-07 11:53:15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恢6号 |
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欣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素甫•沙力与被执行人张欣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玉素甫•沙力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