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米建新与被执行人党占文、涂江、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12-07 11:47:17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50号 |
申请执行人:米建新,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党占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涂江,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刘连庆,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址:住巴里坤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建新与被执行人党占文、涂江、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米建新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