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福山与被执行人党占文、涂江、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12-07 11:46:11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22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马福山,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党占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涂江,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刘连庆,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址:住巴里坤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福山与被执行人党占文、涂江、刘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马福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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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