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华夏新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提交日期:2016-11-10 18:50:25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88号 |
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联华夏新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易凌,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华夏新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联华夏新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