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建柱诉被执行人包维昌买卖合同纠纷 |
提交日期:2016-11-10 18:33:11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04号 |
申请执行人:杜建柱,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包维昌,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址:伊吾县淖毛湖镇机耕队7号,现住:淖毛湖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柱诉被执行人包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维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建柱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