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红伟与被执行人李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10-27 18:22:21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106号 |
申请执行人:陈红伟,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伊吾县,现住:伊吾县。 被执行人:李进会。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现住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伟与被执行人李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进会向申请执行人陈红伟支付5000元,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陈红伟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22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