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贯领与被执行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9-19 20:29:32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87号 |
申请执行人:蒋贯领,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磊,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伊吾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吾元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贯领给付3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贯领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恢复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浩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