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戚天军与被执行人伊吾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9-19 20:26:03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223执43号 |
申请执行人:戚天军,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伊吾县盐池镇。 被执行人:伊吾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吾县盐池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吾县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天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阿瓦汗·买买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丽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