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伊吾县煤矿与被申请人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9-19 20:08:20
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6)新2223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伊吾县煤矿。

法定代表人:杨松,总经理。

地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振兴路366号。

被申请人: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龙,总经理。

地址: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区。

本案受理的申请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伊吾县煤矿与被申请人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11.04万元的土地、房产、生产设备、汽车、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肃北县马宗山淖柳公路肃北段1501480.5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211.04万元或价值2211.04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新疆哈密广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肃北县马宗山淖柳公路肃北段1501480.5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海来提·巴拉提

                     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莎 · 艾力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艾丽娅·丹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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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