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庭室(局、队):
本院制订和修订的《伊吾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伊吾县人民法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两个制度,本院2012年第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3月9日召开),并于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可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1、《伊吾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2、 《伊吾县人民法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2012年3月9日
主题词:两个制度 通知
抄 送:中院研究室、本院领导、各庭室、存档。
伊吾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2012年3月9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具有客观、公正、规范、严谨的评价标准,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查标准。
第二条 评查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审判实践及案件流程管理,从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等五个方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细则。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为本院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有无瑕疵等方面全面进行。
第五条 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可以向原承办人、审判长、庭(局)领导了解案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说明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塞责。
第六条 评查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流程从立案、审判(庭审)鉴定、合议、送达、执行、文书等环节逐一进行,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第七条 案件质量出现问题,依照本院制定的《差错案件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案件无差错、瑕疵为良好;
案件有瑕疵或有三类差错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案件有一至二类差错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标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各类案件质量评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