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庭室(局、队):
《伊吾县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已经本院2012年第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3月9日召开),并于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确保《技术规范》切实得到具体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可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伊吾县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
2012年3月9日
主题词:制作裁判文书 技术规范 通知
抄 送:中院研究室、本院领导、各庭室、存档。
伊吾县人民法院
制作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
第一条 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和印制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
第二条 裁判文书涉及数字的表述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
第三条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小写):
(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二)裁判结果的序号;
(三)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四)裁判文书尾部交待上诉期限、引述原审裁判文书时间及签发日期;
(五)裁判结果需要分段列项的序号;
(六)固定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二、七上八下、十三届四中全会等;
(七)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使用顿号断开;
(八)带有“几"、“余’’等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十几天、二十余人,为使表述严谨,应当慎用约数;
(九)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
第四条 以下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案号;
(二)当事人出生年月日;
(三)地址、门牌号码,如南湖东路l 2 l号303室;
(四)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
(五)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如37岁、50元、300克、3千米、l 0个月、69、98%、l/5、2﹕l等;
(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第五条 裁判文书中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二)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为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
(三)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l00不能一行末写l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
(四)部队番号、文件编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和其他序号、序数,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五)年份不能简写,如:“l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六)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同一份裁判文书对同一数字的表述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分段、分节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序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二)第二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三)第三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四)第四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五)第五级用①、②、③等依次表述。
上述第(一)项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顿号隔开,第(二)、(四)、(五)项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不使用标点符号,第(三)项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圆点隔开。
第七条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时,原条文序号为汉字数字的,应引用汉字数字;原条文序号为阿拉伯数字的,应引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裁判文书中涉及计量单位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规范表述。
第九条 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千米(公里)、海里,一般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
第十条 质量(重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克、千克、吨,一般不得使用两、斤。但涉及当事人引述或合同约定等情形的,裁判文书中不宜进行换算。
第十一条 时间计量单位使用秒、分、时、天(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第十二条 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第十三条 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如:“50克”就不能写成“50g”。
第十四条 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中间用冒号,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末用句号。如:原告: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 X公司职员,住哈密市中山北路49号院l号楼l单元402号。
第十七条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写全称。
第十八条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使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数层意思之间使用分号或句号。
第十九条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当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分别列举的各项之间一般用分号,最后一行应当使用句号。
第二十条 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印刷用纸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ram×297mm)纸或A3型(420mm×297mm)。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编排字体应当规范,符合要求:
(一)法院名称使用2号黑体字;
(二)裁判文书名称使用l号黑体字;
(三)案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四)裁判文书须编阿拉伯数字页码,页码号应居中。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版式应当规范统一,每页22行,每行26-28个字,页码居中,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翻页一侧)。
第二十四条 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用订书机装订,天头地角距两钉为7厘米左右,不盖骑缝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伊吾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