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错案件责任的认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差错的性质、有关人员的主观过错及后果提出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第三条 发现差错案件的途径
1、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反映案件情况;
2、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以及再审案件;
3、党委、人大、政协转办案件;
4、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转办案件;
5、本院案件质量评查;
6、其他线索。
第四条 立案审查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差错案件: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有误的;
4、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的;
5、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立案的;
6、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
7、立案审查方面有其他严重失误的。
第五条 程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达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度,而又应当追究责任的属差错案件:
1、未依法办理延长手续而超审限或案件审结后,不及时报结,导致系统显示超审限的;
2、未依法执行回避、辩护、质证、辩论等原则和制度的;
3、诉讼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4、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5、调解违反法律及自愿原则的;
6、裁判文书未送达或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7、其他程序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的。
第六条 案件实体裁判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度,而又应当追究责任的属差错案件:
1、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不实、不准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
3、未认真审查核实证据材料,准确判断证据效力,导致认定事实有误的;
4、确定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责任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5、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而未引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
6、漏审漏判诉讼请求,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而错误裁判的;
7、其他实体裁判有错误的。
第七条 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达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度,而又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属差错案件:
1、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处理执行异议违反及时、合法原则的;
3、执行中止违反法律规定的;
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的;
5、执行和解违反法律及自愿原则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
第八条 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差错案件:
1、未真实、完整反映整个诉讼过程,阐述诉请理由、答辩意见及争议焦点残缺失当的;
2、应叙述的事实未能达到清楚完整的;
3、对质证的证据是否采纳,叙述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
4、裁判理由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5、引用法律条款不正确,条、款、项表述不准确、不完整的;
6、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与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相矛盾的;
7、文字、语言、数字及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不准确,语法、逻辑上存在明显错误的;
8、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称谓、涉及案件事实的数量词、主文等法律文书重要部分有错误的;
9、其他问题。
第九条 差错案件责任按照下列情形承担:
1、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差错,视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张差错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审判长主审的案件,审判长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免责或承担次要责任;非审判长主审的案件,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或免责。
2、涉及案件程序方面的差错,主审人负主要责任,审判长负次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一般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因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而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而发生差错的,由主张错误意见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4、立案审查方面的差错责任,按照审判流程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由审批人和审查人承担相应责任。
5、执行案件差错责任,依据执行局长职责的规定和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确定责任的承担。
6、涉及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责任,主审法官应负主要责任。审判长、核稿人、签发人及书记员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确认的同时,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差错责任的类别。
第十条 差错案件责任分为一、二、三类和瑕疵。
一类差错指 案件性质认定、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程序方面有较大失误,需通过上级法院或本院判决、裁定改判纠正以及无故超审限的案件 ;
二类差错指案件性质和事实认定及程序方面存在一般性失误,裁判结果基本正确或能用裁定更正的;案件审理中,不及时报送延长、终止、中断等扣除审限手续或不及时报送结案材料导致系统显示超审限的 ;
三类差错指案件超审限或法律文书上存在 一般性语法文字错误, 未导致改变原意的;
瑕疵案件指各种笔录、送达回证等存在错别字、签字遗漏的;以及案卷装订错误、电子卷宗扫描不完整、不规范,其它由案件质量评查组认定为瑕疵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1、通报批评;
2、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3、扣发办案补助。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一类差错每件,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发150 元;
2、二类差错每件,扣发100 元;
3、三类差错每件,扣发50 元;
4、案件出现瑕疵,扣发20元。
第十三条 处罚方式
1、差错案件责任在发现确定的当年处理;
2、差错案件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被处罚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