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诉 讼 指 南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各位来访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同时也便于您了解、掌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制度,我院特编印了诉讼指南,请您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诉讼风险
(一)审理风险
1、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逾期提出将导致法院不予审理。
2、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将能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审限内结案。
4、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判决的后果。
(二)举证风险:
1、举证方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2、举证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举证方应承担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甚至可能败诉的后果;
3、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效的后果。
4、当事人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否则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三)执行风险:
1、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也造成债权的预交纳的诉讼费无法收回的风险。
2、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且存在申请人交纳的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3、申请执行人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将会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人民法院对未能执行的债务部分中止执行。
(四)行政诉讼风险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
3、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4、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杯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庭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6、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
二、 申请执行须知
三、 诉讼风险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民商事案件
(1)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上诉的权利,有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义务;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知会,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1、举证责任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放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收据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