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受害人家属就本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徐某赔偿损失60多万元。面对这巨额赔偿款,被告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公职人员,对他的施惠行为及超速驾驶行为追悔莫及。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属好意搭乘,作为好意人在助人的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将搭乘者安全送到目的地,驾驶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状态及车辆的行驶情况尽到必要的关切,同乘者在明知车速过快时应制止,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义务。好意搭乘本质是一种利他行为,具有无偿性、好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应考虑到好意人的好意,可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对搭乘人员的善意帮助化作高度责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同乘者也应高度警惕,制止驾驶人超速违规行驶。要有为车辆购买保险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同时提醒大家外出最好选择乘坐客运车辆。(供稿人:热比古丽·衣沙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