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杜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欠款11万余元,被告党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的依据是被告陈某出具的4份欠条,4份欠条上除载明欠款金额及陈某签名外,在落款处均有“担保人党某”字样。后被告陈某未能全部清偿,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党某提出,欠条上的签名确实为自己所签,但被告陈某出具欠条时,他并不在场,因其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原告找他,他才在欠条上补签了名字。
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主文为被告陈某所书写并签名,被告陈某与原告杜某进行结算时被告党某虽不在场,但事后党某仍在欠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署名,其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在日常生活、交易中,经常有需要签字的场合,每个人都应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碍情面,应债权人或债务人要求在欠条上签字,对于责任承担亦未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时无法证明究竟是以何种身份签名,经常导致签字人需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故法官提醒大家,签名需谨慎,以免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供稿人刘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