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终于领回了这些工程款,你们的工作使我的权益得到实现,我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看来确实是选择对了,感谢法院啊!”近日,申请人王某强一边拿着钱一边激动地握着执行局局长张海鹏的手说。
被告金某兴挂靠于伊吾县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13年3月原告王某强与被告金某兴签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金某兴将淖毛湖镇和顺园小区的7、8、9、10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王某强,工程价款计算方式按照实际粘贴面积计算,工程完工后原告王某强与被告金某兴就该工程的施工面积进行了确认,被告金某兴为原告王某强出具了欠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后因被告金某兴未给付工程款,原告王某强将被告金某兴、伊吾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本院。该案判决后,被告金某兴仍然推脱不还,王某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收案后执行法官实行“两步走”执行计划:即一方面与被执行人金某兴多次沟通协商并告知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金某兴给付100000元后仍然迟延履行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后,分两次强制划扣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某兴存款共计268378元。
至此,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申请人王某强在领回了所有工程款后,心情激动之余更对主办法官赞不绝口,并为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执行局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