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文化应是学习型法院建设中的重点内容。本文从法律文化涵义的界定出发,以现实对法院队伍的时代要求和司法能力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两个进路进行分析,进而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为例,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法院法律文化的路径考量。
关键词:学习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正文:
一、序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的情况,加强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一批具有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知识的学习型法官,为肩负起服务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光荣使命,以顺应时代的进步需要和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企盼,已成为当前我国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因此,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成为了当前我国法院工作的重点。从全国部分地区、部分法院的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来看,建设的内容大多集中于法院设施的完善、法律条款的学习培训和法律技能比赛等方面①。在笔者看来,以完善法院功能设施(包括制度设施、物质设施)和学习法律知识等作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内容未尝不可,但法院作为审判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建设不能停留在外表层面。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能不能承受这一权利,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这与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联系尤为密切,而这种法律素养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塑造才足以形成。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法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解释,正如人们对文化的解释一样,并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梁治平研究员说“法律文化概念主要包括法的各种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丕祥院长说“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制制度以及人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③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说“法律文化一词,指的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④ 又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说“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⑤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对此作了明确界定: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 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 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的重要内容。⑥以上便是法学界主流学者对法律文化这一范畴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笔者较为认同王胜俊院长的观点,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种外在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心理活动,但集中表现于内在方面。对于法院而言,法律文化既可以是法院制度中富含的文化涵义,可以是法院设施显示出的设置人文关怀,也可以是法院队伍中的法律素养。具体说来,法院的法律文化所涉及的不仅是法院规章制度上墙、法院设施的设置、法官审理案件等这样一些现实的行为,还包括了引发这些行为的心理过程。在笔者看来,法院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内涵,就是法院作为特殊的部门在文化特质、文化环境和法官文化等方面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乃至在社会活动中所秉持具有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和法律行为准则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素养。法律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精髓,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既具有民族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法律特征和丰富的司法涵义。
三、法律文化:学习型法院的必要软件
(一)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应对时代和现实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时代意义。首先,加强建设学习型法院,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同样担负着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法院文化与整个社会主义文化共生共融的内在特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将建设学习型法院纳入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整体中,进行部署谋划和实践,坚持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法院思想阵地,团结和引领广大干警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开拓前进。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和实践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律的浓厚氛围,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出应有贡献。 其次,加强建设学习型法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文化影响意识,意识支配行为。法院文化是理念培育、行为引导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只有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建设学习型法院,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积极体现人民司法的时代精神,才能更加有效地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转化为广大干警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进作风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扎实有效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第三,加强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法院队伍坚持科学理论武装、保证法院正确政治方向、永葆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是法院队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全面提高整体素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在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法院队伍建设的任务更加紧迫、更加艰巨。人民法院既要坚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毛主席讲,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战胜不了敌人的。按照毛主席讲的思路,我们可以说,没有文化的法院,是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的。实践证明,法院文化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影响干警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被广大干警所接受,更具有渗透力和感召力。法院文化的这种独特功能和巨大效用,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建设学习型法院。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统一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凝聚广大干警的智慧和力量,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法院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提高法院的法律文化氛围和干警队伍的法律文化素养,实现法律文化扎根在法院和法律文化深入在干警,才能更进一步地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更好地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两为”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工作主题。与此同时,法院还肩负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前所未有。这也要求法院队伍增强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
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法律文化,是培养高素养法院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法院办案的中坚力量,具有较高层次法官人才队伍关系着法院事业,甚至是政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从总体上看,我国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基本上是好的,在推动法院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的世情、国情、党情已经发生并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各类敏感、群体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一些法官腐败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法官的正义化身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法院队伍,特别是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公正司法能力都提出了更新、更严、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在法律文化建设中有所作为。
(二)法律文化视域下的法官素质:司法能力的最基本要素
当下的社会是运用法律进行治理的世界。因此,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法律必须是作为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也必须成为国家或公民,特别是法官内在的一种精神和信念。在笔者看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言,当前我国的法制(治)水平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其主要问题不是法律缺少,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由于没有对法律及其文化作深入的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马克思言:“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可见从法官层面上讲,应该说,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重与信仰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法律及其文化所认识的广度、深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制度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因此,法律能否实现了其本身应有的功能及其价值,法律能否彰显了其本身应有的正义及其公平。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法官是否,或者说能否具有法律的精神和信念,也就是法律文化内涵。然而这种法律文化内涵,必须通过长久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培养才能形成。同时,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因此,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即法官有很高的素质,法官只有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为专业的法律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强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才能胜任这一份特殊的工作。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因此,法官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要比对公务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做法官的。“法治社会成功的经验表明,法律家集团的力量来自于它内在的统一和内部的团结,而统一与团结并不是因为组成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出身的一致,而是由于知识背景、训练方法以及职业利益的一致”。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倘若不熟悉法律及其立法的背景、法律暗含的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量刑失误,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一个正在建构,或者已经建构完成秩序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置,或者安排不深谙法律及其文化的法官去审理案件,执行国家法律,即使法律的法意出发良好、结构内容完善、订立标准明确,那么法律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便被剥夺了,法律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便失去,或者减少了应有的作用。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应有的信任,法律功能失去效力,法律秩序混乱,进而引发社会无序状态的产生,引起国家危机。因此,培养和塑造具有深厚法律及其文化内涵的法官队伍,增强其法律能力,应该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点。法律存在的漏洞也促使法院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法律的漏洞必然存在⑧,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无休止地修订法律,不断弥补法律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最主要还是需要法官深厚的法律及其文化内涵。法律不只是条文和规范,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一名合格的法官,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也不能纠结于法律条文的善恶,而在于对法律及其文化的理解,以自己的法律智识和法律素养,将法律文化融入案件事实之中,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可以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也不在于实施,而在于法律人(法官)正当理解之后的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引起不良作用,或者法律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其饱含的法律文化,敢于做出符合法意精神,能发挥法律功用的解释和应对措施。因此,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办法,也是应对时代发展和知识进步的客观要求。
三、思路与设想:以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为例结合伊吾县人民法院的实际,笔者认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明确学习围绕“一个中心”。
“建设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法官”这项工作要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来开展。我们开展学习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学以致用,就是要以学习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而法院的基本职能和核心工作是审判案件,因此,开展学习型法院、法官建设都必须围绕审判工作来进行,而不能脱离中心工作谈学习。
(二)、坚持学习理念与方法的创新。
“建设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法官”的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法院干警中确立团队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实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更新。我国著名学者王国维论述过治学的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种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种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⑨我们的学习也应有这三种境界,坚持独立思考,学用结合,学有所悟,用有所得,要在学习和实践中“众里寻他千百度”,最终“蓦然回首”,在“灯火阑珊处”领悟真谛。众所周知,基层法官队伍的结构具有强烈的时代烙印。近些年,虽然法院已经有意识的加强了学历培训,并且通过招考形式开始引进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专业人才,但由于法院工作压力大、待遇低,故录用的人数并不多。与此同时,一些法院的中坚力量还因此离开法院另谋发展,这使得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另一方面,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官接触的案件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都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坚持“终身学习”,不及时实现知识更新,不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就难以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就会滞阻司法进步,最终被时代发展所淘汰。
三、创造多样的学习载体。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多样的学习形式,可以吸引全院干警广泛参与,通过人人讲学习,以点带面,增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实效性。
(一)、构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平台。
要构建正确的政治理论学习平台,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构建正确的政治理论学习平台,一是抓主题实践活动。通过理论研讨、考察培训、举办演讲会和邀请当事人举行座谈会等措施,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根植于每位法院干警的脑海,升华于每位法院干警的司法实践。二是抓典型引导。远学宋鱼水、陈燕萍,近学金城、詹红荔等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同时还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组织法院干警认真讨论并交流心得,教育干警自觉地修法官之志、修法官之德、修法官之才。通过多层次的学习、教育,以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三是抓警示教育。不定期组织法院干警经常性收看一些大案要案以及警示电教片不断强化法院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打好预防针。
(二)、构建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平台。
岗位培训是“建设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法官”的一项关键措施。构建岗位培训平台,首先要建立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以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法官参加各项审判业务培训,加大对法官法律运用和审判技能的培训,以增强法官驾驭庭审、分析认证、辨法析理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其次是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在职高等学历教育。
(三)、构建干警自学平台。
一是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每周的学习制度,以此带动法院干警平时持之以恒的学习;认真上好党课,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坚持读书讨论与讲评制度,经常性举行读书会或学习交流会;坚持党组学习指导下的各党支部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的质量和效率。以学习促进工作,以工作带动学习,不断提高法院干警的综合素质。二是组织法院干警制订自学计划和做好总结。组织全体法院干警制订个人自学计划,年终考核要求法院干警学习达到有教材、有安排、有考勤、有记录、有心得体会、有专用的笔记本这“六有”,充分发挥法院干警在学习型法院建设中的表率和辐射作用。
(四)、构建技能比武平台。
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讲评活动。每个法庭和审判业务庭每年各开一个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快捷审的观摩庭,审委会委员和有关庭长参加,先观摩庭审,后讲评打分,年终排座次,公开发通报,以督促其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当庭裁判的水平。裁判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其制作水平作为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从每名审判人员所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及机关公文中各随机抽取1份,由审委会组织专人分项评分,公开发通报,以达到改变一些裁判文书论证不强、说理不清的弊病,强力打造文书精品。开展书记员技能竞赛等活动,切实提高书记员素质,促进司法能力的提升。
四、结语
建设我国法院的法律文化,就是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的浪潮中,法律文化建设理应成为我们主攻的方向之一,让法律文化在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更能发挥其作用。
①请参阅:王志宇、祖力克:营造文化氛围建学习型法院——记北京大兴法院的文化建设[N],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2日;
②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4页。
③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M],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页。
④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DB/OL],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
⑤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M],《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
⑦关于法律信仰问题,可以参阅[美]哈罗德J.伯尔曼 (Berman Harold J.)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⑧[德]克莱因海尔、施罗德主编,许兰译:《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⑨《党政干部参考》2009第六期
作者:严雪虹
职务:书记员
学历:大学本科
通讯地地址: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
邮编:839300
联系电话:1899768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