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法院概况 | 新闻中心 | 法学思想 | 法官风采 | 法苑文化 | 裁判文书 | 司法公开 | 普法天地 | 专题报道 |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5-07-03 20:02:49


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

伊吾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任用、培训、管理等工作。近几年,人民陪审员参加伊吾县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共320余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贴近百姓的独特优势,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反响很好。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在一起,通常在当地有较好的口碑或一定的威信,其言论与观点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众的心声。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社会生活、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执行、接访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开,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进而实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通过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大力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经验优势。人民陪审员知民情、懂民意,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及风俗习惯,有丰富的阅历和处事经验,可以协助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辨别证据的真假,协助查清案件的事实。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非职业化视角审视审判活动的作用,弥补法官过于理性和相对固定的思维方式。法官长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往往养成了高度理性化、职业化、定型化的思维模式,对案件的定性有时会先入为主,庭前已有倾向性意见。有时在某些案件中对细节的关注程度不够,对证据的权衡不够细致。人民陪审员中虽然多数是非法律专业毕业,非专业化的群体是以普通公众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审判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官的认识错觉,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使判决结果更易被普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自身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法官除应当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有广搏的社会知识,但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达不到公众的期待。近几年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在各自的领域中从事着专业工作,一部分陪审员甚至在本行业中是专家能手和骨干力量。从人员结构来看,年龄跨度大,涉及的领域多,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法官自身的知识不足。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能够提供专业性的参考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妥善处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帮助。

尽量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于法律的适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于追求社会效果。而人民陪审员是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层层选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较为优秀的道德素养,能够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理愿望。因此,我们在审理中,应当积极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采纳他们正确的建议,一方面调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不穿法袍的法官”;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把矛盾隐患消化在基层,减少申诉上访。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单纯的组织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作为陪审员亲自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种学习方法比较生动和易于接受,对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

此外,要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还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的考核约束机制,真正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的目的,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关闭窗口
地址:   邮编:  

Copyright© 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新ICP备16001863号-2

您是第 1488051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