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要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我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符合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的,管辖争议标的为400万以下;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在本院辖区的,管辖争议标的为200万以上;
三、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地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